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⑴增值税;
⑵消费税;
⑶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征收);
⑷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⑸中央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⑹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⑺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⑻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⑼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⑽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⑾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⑿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⒀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的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⑴营业税;
⑵个人所得税;
⑶土地增值税;
⑷城市维护建设税;
⑸车船税;
⑹房产税;
⑺屠宰税;
⑻资源税;
⑼城镇土地使用税;
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执行);
⑾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⑿印花税;
⒀筵席税;
⒁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⒂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⑴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⑵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